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宇琰,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志强,户籍地:青海省海南州贵南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常桂华,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柳宇韬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强、常桂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告154888.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三被告名下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以青海世全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防止三被告转移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强、常桂华的银行存款15488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95元,由原告柳宇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占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园园 书记员 马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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