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素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中原区。 被告:张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芳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伟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