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叶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君(系韩叶丽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杨兆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叶丽与被告杨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叶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兆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韩叶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兆武偿还所欠韩叶丽本金4万元;2.判令杨兆武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3.因本案诉讼所支一切费用均由杨兆武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5日,杨兆武需要资金周转,向韩叶丽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多年来,韩叶丽多次催要,杨兆武至今分文未还。
被告辩称 杨兆武未作答辩和举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兆武向韩叶丽累计借款4万元并于2017年4月15日向韩叶丽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韩叶丽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整)此据杨兆武2017.4.15”。借款后,杨兆武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韩叶丽举证的借条原件、韩叶丽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韩叶丽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兆武向韩叶丽借款后,应按约及时偿还,久拖不还,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现韩叶丽主张杨兆武偿还借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杨兆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叶丽借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20日起,以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杨兆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杨兆武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本案诉讼费账户账号:见附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皮小龙
人民陪审员 储 霞
人民陪审员 凡国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宋欢欢
书 记 员 刘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