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旬,男,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钟成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黄海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潘明与被告钟成文、黄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潘明及其诉讼代理人林柏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成文、黄海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潘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成文归还原告何潘明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黄海全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9日,被告钟成文因急需用款,借用原告何潘明人民币20000元,有《借款合同》为凭。当时被告表示借用原告金额是暂解燃眉之急的,有担保人黄海全签字,故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已有两年多,被告钟成文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海全在借款合同签字担保,被告黄海全依法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钟成文、黄海全不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原告何潘明借给被告钟成文人民币20000元,被告钟成文在《借款合同》上亲笔签名、被告黄海全签名担保该笔借款。自2015年7月19日借款后,被告钟成文未履行偿还借款给原告何潘明的义务。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钟成文向原告何潘明借款20000元,有被告钟成文亲笔签名并盖印指模的《借款合同》为证,有被告黄海全签名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因此被告钟成文应归还本金20000元给原告何潘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计至还清之日止不当,借款利息应从起诉日即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日止,被告黄海全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钟成文、黄海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限被告钟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即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何潘明。 2、被告黄海全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钟成文、黄海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茂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照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