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一号楼4202号。
法定代表人:梁华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宏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宏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给付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39.95元。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待有被执行人或其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