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留坝县XX社,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法定代表人:赵晨宇,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棋山,男,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赵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被告:吴长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留坝县XX社与被告赵娟、吴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留坝县XX社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留坝县XX社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留坝县XX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计486.50元,由原告留坝县XX社承担。
审 判 员 白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