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萍,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毅辉,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金龙因与被上诉人肖志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6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金龙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金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金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金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小玲 审 判 员 傅志杰 审 判 员 邓文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菁 书 记 员 陈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