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宝塔东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8612080572。
负责人:陈芳义,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卫东,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辉,系该行员工。
被告:黄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黄光明(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以被告黄光明归还了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