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5层44号。

法定代表人:汪发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忧,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昱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然,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昱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03民初500号民事判决;2、请求改判驳回王昱懿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改判王昱懿向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设计费19000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美术合同》解除后四川展业公司无须继续付款,且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王昱懿应向四川展业公司返还部分设计费19000元。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因被告(反诉原告)并未取得‘好运2021’四叶草汽车文创灯光美食节的举办权,该解释是属于超出合同订立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故被告(反诉原告)不构成违约,原告(反诉被告)的该节诉求不予支持”,即表明四川展业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王昱懿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双方签订的《美术合同》已合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尚未履行的的终止履行”之规定,四川展业公司无须继续履行中期款38000元的付款义务。其次,一审法院对王昱懿完成美术设计服务情况以及是否交付工作成果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四川展业公司己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王昱懿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仅提供了约300平方米的房屋效果图和场地平面图,而本次活动面积为4万平方米左右,王昱懿所提供的部分效果图完全不能满足四川展业公司的需求,与38000元的预付款完全不匹配。王昱懿应当为实际履行了《美术合同》所约定的美术设计服务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举证责任应由王昱懿承担,否则王昱懿就应按现有的合同履行情况向四川展业公司返还部分设计费19000元。最后,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12月31日原告的美术设计图纸被用于宣传图片在网易网站中刊载宣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四川展业公司已质证该效果图并非由四川展业公司使用,而是被成都星粉小镇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并用于新闻宣传。四川展业公司不应当为他人使用的设计图承担设计费用。二、《美术合同》所约定的付款周期应以活动展出周期为准,王昱懿诉请的款项也尚未到付款条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订的《美术合同》第3.2.3条载明:“中期款,甲方应于合约生效后的周期天数过半,支付美术设计费的中期款为总款项的40%”,即约定的中期款支付时间为合约生效后的周期天数过半。合同中并未明确说明项目周期的具体时间,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确认该项目周期。第一,《美术合同》首页就载明王昱懿为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展业公司)“幸运2021”四叶草汽车文创灯光美食节项目美术设计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第二,《美术合同》第2.2条也载明服务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制景和陈设场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排练、预演工作”。第三,四川展业公司与成都星粉小镇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星粉小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第2.4条约定“幸运2021美食节”展出时间为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2月28日。第四,四川展业公司与成都车家一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四叶草合作协议》办理四川展业公司工作人员差旅服务事宜,其中合同第1.1条“订购时间2020年12月20日-2021年3月1日”;第2.1条“工作餐盒饭单价15元/份;定制餐根据菜品单独定价;酒水零食等根据店内价格计算;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核销报账为灯会组”,第2.2条“酒店为师大现代花园1号楼2单元公寓酒店,协议价178元/晚”。四川展业公司为此于2021年1月2日支付了60115元,该费用实际用于了王昱懿在成都办公期间2个月的差旅和餐饮。综上可以确认《美术合同》中的周期是指活动周期而非亮灯时间,亮灯时间仅是四叶草汽车文创灯光美食节项目对外开放时间,而非王昱懿的合同义务履行截止时间,王昱懿的履行义务期间应至展出结束时为止,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1月27日为合同期限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2021年1月底才达到《美术合同》中期款支付的付款条件。鉴于《美术合同》己经解除,四川展业公司依然无须支付设计费。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王昱懿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所述的依据民法典第566条上诉人无须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这是对法律条文理解的错误,该条文中的尚未履行终止履行是指还没有履行就终止履行而本案中二期是应当履行而上诉人没有履行。二期款的付款时间是2021年1月13日,而上诉人通知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21年1月15日,显然不能算作尚未履行,倘若合同约定二期款的付款时间是2021年1月15日之后或者解除合同通知在2021年1月13日前送达被上诉人则可以适用该条款,因此上诉人拒绝支付二期款项和返还设计费都是没有道理的。合同明确约定中期付款期限合同周期过半的时间是2021年1月27日项目亮灯仪式就是合同终止之日,周期过半就是1月13日,按照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既为终止,本案上诉人于2020年12月31日将被上诉人的美术涉及图纸交付给上诉人并被上诉人用于宣传图片在网易网站中宣传,这证明了被上诉人已经交付了工作成果。所以上诉人理应给付二期款项不存在返还19000元的事实。

一审原告诉称

王昱懿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8000元,违约金28500元,合计66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王昱懿向反诉原告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设计费19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28日,王昱懿(作为乙方)与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之间签订了《美术合同》,合同约定“一、协议概况1.1甲方负责提供设备、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乙方负责提供相关美术技术人员及美术设计服务,协力实现甲方预期的效果。项目亮灯仪式为2021年1月27日。二、……2.2乙方权利义务2.2.1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提供美术设计及技术人员。2.2.2乙方提供技术人员,控制及相关技术服务等以确保实现甲方场地效果。2.2.3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场地要求负责美术设计及监督检查制景和陈设场景。2.2.4乙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排练、预演工作。三、合同价款3.1本合同项目价款包括:3.1.1甲方支付乙方美术设计费人民币共计为:大写:玖万伍仟元整(小写:95000元)。……3.2.2首期款,甲方应于合约生效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美术设计费的预付款为总款项的40%,大写:叁万捌仟元整小写:38000.00为定金。3.2.3中期款,甲方应于合约生效后周期天数过半,支付美术设计费的中期款为总款项的40%,大写:叁万捌仟元整小写:38000.00……”此后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约支付首期款38000元。王昱懿与案外人张家峰(设计人员)亦到达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场地参与设计工作并为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美术设计图纸。2020年12月31日原告的美术设计图纸被用于宣传图片在网易网站中刊载宣传。王昱懿亦在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作群中参与美术设计方面的工作直至2021年1月14日。2021年1月15日,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王昱懿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以“政府批文迟迟未下达,加上日益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本项目无法获得政府批准并顺利举办”为由,解除与王昱懿之间的美术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反诉被告)诉求被告(反诉原告)中期设计费一节,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美术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美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幸运2021灯光节美术制作效果图、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原告已依照合同为被告提供美术设计及相关服务的事实,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中期设计款的义务,故原告(反诉被告)的该项诉求依约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合同未到履行支付中期款项一节,因双方签订的美术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12月28日,合同中约定的项目亮灯仪式为2021年1月27日,故上述日期应为合同的期限,原告(反诉被告)据此诉求中期设计款符合美术合同在时间上的约定。被告(反诉原告)虽辩称合同的截止日期应为2021年2月28日并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成都星粉小镇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好运2021”四叶草汽车文创灯光美食节合作协议书,但该协议书系被告(反诉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其对原告(反诉被告)不具有约束力,故被告(反诉原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告(反诉原告)辩称美术合同存在因疫情不能履行一节,被告(反诉原告)虽提交了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年新冠××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自供灯会的通知书证据,但上述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因疫情原因导致被告(反诉原告)不能接受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美术设计服务的事实,故被告(反诉原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告(反诉被告)诉求的违约金一节,因被告(反诉原告)并未取得“好运2021”四叶草汽车文创灯光美食节的举办权,该节事实属于超出合同订立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故被告(反诉原告)不构成违约,原告(反诉被告)的该节诉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原告)诉求原告(反诉被告)诉求返还设计费19000元一节,被告(反诉原告)诉称原告(反诉被告)未依约履行提供相应的美术技术人员和美术技术服务,也未交付工作成果,据此被告(反诉原告)提交了美术合同、微信记录证据,但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达到证明原告(反诉被告)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的证明目的,故被告(反诉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七十八条、第八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王昱懿美术合同约定的美术设计费的中期款380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昱懿及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昱懿负担31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18元。反诉费1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了《四叶草合作协议》及转账凭证。拟证明其公司已经和成都车家一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幸运2021”四叶草汽车文创灯光美食节期间的工作人员差旅服务事宜合作协议并支付了费用,该费用是用于王昱懿在成都办公期间2个月的差旅和餐饮。被上诉人王昱懿质证称,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不是原件,真实性有异议,即使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无关联性。该合作协议不能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也不能证明付款全部用于被上诉人餐饮住宿,美术设计者不可能跟随整个展期。本院认为,以上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期限的约定,上诉人与案外人成都车家一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对被上诉人王昱懿不产生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昱懿签订的《美术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合同解除前,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主要在于美术合同的履行期限,上诉人认为合同履行期限应为“幸运2021”四叶草汽车文创灯光美食节的结束时间2021年2月28日,而被上诉人认为应为美术合同中约定的项目亮灯仪式时间2021年1月27日。在美术合同中约定“一、1.1协议概况:甲方负责提供设备、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乙方负责提供相关技术人员及美术设计服务,协力实现甲方预期效果。项目亮灯仪式为2021年1月27日。”协议概况的表述至灯亮仪式结束,并无其他内容,合同中亦无其他时间约定。依据双方签订的美术合同可以看出,上诉人系为“幸运2021”四叶草汽车文创灯光美食节提供美术设计,该美术设计如不能在亮灯仪式前完成并投入使用,则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上诉人主张其与案外人成都星粉小镇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幸运2021”四叶草汽车文创灯光美食节合作协议书中对于展出时间约定至2021年2月28日,但其一该合同对被上诉人王昱懿不产生效力,其二,该合同订立时间2020年12月13日要早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美术合同的时间2020年12月28日,如美术合同的履行期限应至2021年2月28日上诉人完全可以如该合同一般在美术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无需在发生争议时依其他合同推定。且上诉人所主张的美术合同2.2条亦不能直接证明合同的履行期限至2021年2月28日。故上诉人主张合同履行期限应至2021年2月28日,本院不予支持。美术合同中约定的项目亮灯仪式时间2021年1月27日应为该合同的履行期限。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完成美术设计及交付工作成果与38000元预付款不匹配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于付款的约定为按履行期限付款,而非按工作成果付款,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于工作成果与美术设计费存在对应关系的约定,故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美术合同中约定的项目亮灯仪式时间2021年1月27日即为该合同的履行期限而计算出的中期付款时间应2021年1月13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中期款支付时间,上诉人在合同解除前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因合同解除而消灭,故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中期款。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19000元并不予支付中期款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元,上诉人四川展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