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美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开平市赤水镇高山知青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88。
法定代表人:冼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全,该公司生产主管。
审理经过
原告潘美秀与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美秀、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美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的员工,2001年7月14日入职,岗位是清洁工,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被告拖欠2020年11、12月工资和2021年1、2、3月工资共计15000元不肯支付。原告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已超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被告辩称
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3月13日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是冼某1,经营范围是加工、销售:原木、板、枋、夹板。潘美秀于2001年7月14日入职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工资通过账号为908××××××××60001的账户发放。潘美秀上班时间为上午7:00至11:30,下午13:30至18:30。因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倒闭,潘美秀于2021年4月1日离职,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拖欠潘美秀2020年11月工资3000元、2020年12月工资3000元、2021年1月工资3000元、2021年2月工资3000元、2021年3月工资3000元,共计15000元。
另查明,潘美秀于****年**月**日出生,2012年7月2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潘美秀于2021年4月28日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超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潘美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虽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基于双方已建立的事实用工关系,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潘美秀劳动报酬。现潘美秀请求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其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的劳动报酬合计15000元,有潘美秀提供的欠薪清单为据,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美秀劳动报酬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由原告潘美秀预交),由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开平市冼氏木业有限公司迳付87.5元给原告潘美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