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勇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汪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汪中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审理经过
原告肖勇军与被告汪佳、汪中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2021年3月24日,原告肖勇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肖勇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肖勇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尚梦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莉君 书 记 员 贺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