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柴某,山西省夏县人。 被告:夏县瑶峰镇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某(又名孟力平)。
审理经过
原告柴某与被告夏县瑶峰镇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由原告柴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宇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