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大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文(张大亮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江源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一委昌泰广厦五楼(江源大街3947号)。
负责人:蒋玉东,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令,吉林宝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大亮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2日立案。原告张大亮于2021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大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大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张大亮已交付25元),由张大亮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隋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