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乔未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乔未丽罚金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5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金45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乔未丽名下银行存款805.03元上缴国库。另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乔未丽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所、工商信息等。还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乔未丽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