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姚志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姚志宏罚金一案中,罚金18万元,被执行人姚志宏主动交纳了4万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姚志宏又履行了5000元,其个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案执行期限已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5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被告人姚志宏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曾 平
审判员 田志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佘中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