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71847837Y。
负责人:李莹,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白永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白永贵给付欠款29782.68元,其中本金12083.54元、利息17274.94元、单项增值服务费12元、滞纳金412.2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08日),以后的利息等费用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申请人申请支付令的全部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豫0103民督163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82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