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保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被申请人:王立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王立见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保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冀1182财保37号民事裁定,冻结王立见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保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王立见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已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王立见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