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国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县奋斗乡奋斗村一组*号。身份证号码:2326261970××××××××。 被申请人:胡京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息冢镇王莽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3××××××××。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国静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孙国静称,2021年6月14日,胡京辉向我借现金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期10天,并给我出具借条并签字确认,此款我多次向胡京辉催要均未偿还,要求胡京辉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胡京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孙国静借款20000元。 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胡京辉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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