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金座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7919156XD,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洪金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静仪,青海宁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慕兰,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梁树荣,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金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慕兰、梁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西宁金座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金座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金座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西宁金座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