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营口市鲅鱼圈区08-新闻大厦东塔楼一层A区B区二层A区B区。
负责人:曲国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顾玉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申请人:营口泰林实业有限公司(原营口山海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唐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景林,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顾玉芝、营口泰林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辽0804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根据案件需要,本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顾玉芝、营口泰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5368.5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顾玉芝、营口泰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5368.5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出卖、出租以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至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的权利,查封将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