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双红,男,1978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炮台镇。 被告:李平,男,1966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炮台镇。
审理经过
原告廖双红与被告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双红、被告李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5913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413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在托里县承包修路工程,租用原告的挖掘机和铲车,2017年8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出具结算单认可租赁费共计89132元,已支付了30000元,尚欠59132元未付。被告于2018年1月向原告支付5000元,剩余54132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平承认原告廖双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廖双红劳务费541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公告费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平负担,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师晓娟 审判员 解红旭 审判员 孙思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沙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