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游细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游钧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游钧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人:熊友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430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聪,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1448。 被申请人:崔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陈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亮,江西龙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410293240。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了原告游细红、游钧俊、游钧喜、熊友连与被告陈峰、崔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游细红、游钧俊、游钧喜、熊友连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崔新华、陈峰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者解封已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游细红、游钧俊、游钧喜、熊友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崔新华、陈峰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解封已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舫逊 人民陪审员  李 睿 人民陪审员  邹 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周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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