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冶市立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大冶市大冶大道65号。 法定代表人:廖德媛,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大冶市立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大冶市立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冶市立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爱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