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贾连双,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苏0706刑初7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连双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依法对被执行人贾连双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