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友之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未来石4号楼19层1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7UPQW2D。
法定代表人:司文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文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龙,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振兴鱼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盐湖工业园横六路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61139658882。
法定代表人:赵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亮,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友之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之康公司)与被告山西振兴鱼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友之康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友之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友之康**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81.04元,减半收取计7490.5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河北友之康**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