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果岭,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喜军因与被上诉人张瑞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喜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6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喜庆审判员缑兵伟审判员曹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裴蓉书记员底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