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花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郑广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职工。
被告:王贵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田雪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王贵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田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雪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田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田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