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蒋泽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黎世娥,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泽勇因与被上诉人黎世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泽勇于2016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泽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蒋泽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蒋泽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龚国智 代理审判员 符黎音 代理审判员 王书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陆治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