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德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居民,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执行人杜周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居民,住昆明市盘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贾德山与被执行人杜周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20189)云0113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杜周才于2019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贾德山工程款4万元,因被执行人杜周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德山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10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请求情况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协助查询通知书、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