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段亚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住行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强与被告段亚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强、被告段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8日,被告段亚辉向原告刘强借款160000元,并签订借条一份。协议内容约定于2020年8月28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如未按时还款,每月支付违约金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其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75000元,自愿不再追究违约金,故至今还剩85000元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偿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上。

原告举证

原告刘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强人民币160000元(拾陆万元整)2020年8月28日前还清,如到期未按时还款,每月支付违约金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5.8日3万元4.26日3万元4月25日3万元4.23日3万元4.22日3万元4.21日3万元已还二万元整借款人:段亚辉2020.7.28日130125199210095515。

被告辩称

经当庭质证,被告段亚辉称,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无异议,借条是我写的。我与原告原来合伙关系,后来不再合伙了,经协商我给原告出具了借条。2021年3、4月份经口头协商,我再给原告7万元为清,后我分两次偿还原告3500元,尚欠原告66500元。

被告段亚辉辩称,欠原告款是事实,2021年4月份,经私下协商,原告同意让我再偿还7万元为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合伙做二手车生意,后原告退伙,对于原告投入的资金,经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强人民币160000元(拾陆万元整),2020年8月28日前还清,如到期未按时还款,每月支付违约金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借款人:段亚辉2020.7.28日。之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部分款项。被告称,2021年3、4月份,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再偿付7万元为清,双方协商之后,被告曾给付原告现金3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原告退伙后,对于原告投入的资金,被告段亚辉2020年7月28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由合伙关系变更为借贷关系。被告陆续偿还原告部分款项,到2021年3、4月份,原、被告协商被告再偿付原告7万元为清,之后被告给付原告3500元。至原告向本院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66500元,被告应偿还原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段亚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强借款6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被告段亚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行唐县,邮政编码:0506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0311-826××××9)。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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