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内乡县县衙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MN465J。
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书恒,男,该行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魏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刘志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杨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朱广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喆、刘志航、杨柯、朱广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内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