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晓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沙峪村。

法定代表人高宁波,镇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钟福全,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大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宇晔,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乃春,北京曹乃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伍晓春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晓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伍晓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伍晓春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长   李 雨

审  判  员   臧振平

审  判  员   董爱军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赵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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