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91410400871760531R,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杨宁宁,女性,****年**月**日出生,412722198702010184,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执行人:平顶山正盛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07139355-0,住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双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551642894,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 被执行人:司景垒,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26198209252013,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3月1日的(2017)豫0411民初3365号判决,于2020年7月7日,以(2020)豫0411执59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河南省××东区矿工路东××月台河西岸水岸××楼××房产财产名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路南月台河西岸水岸佳苑6号楼1层101号房产[写明被查封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一、平顶山正盛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含复利、罚息)29.774844万元,共计529.774844万元【利息(含复利、罚息)已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之后罚息(含复利)按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8.15625%及结息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双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杨宁宁、司景垒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司景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司景垒所有的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路南月台河西岸水岸佳苑6号楼1层101号房产财产名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路南月台河西岸水岸佳苑6号楼1层101号房产(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霍彩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