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张丽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娟、印霄龙,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倍力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社区宝南路13号方兴科技园A区201、302、401室。 法定代表人:江移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被执行人):常州市健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高国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丽凤与被告深圳市倍力奇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健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2日向原告张丽凤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张丽凤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如未能交纳的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截至2021年6月28日,张丽凤未能交纳诉讼费用;经向张丽凤一方了解,其已通过其他程序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张丽凤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丽凤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立春 审判员  朱正生 审判员  孙慧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顾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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