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述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述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承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述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所谓“资本运作”,是一种传销组织,无任何商品或服务,以投资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1、A2、A3、A4老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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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述亮经由吴某1(已起诉)介绍在北海市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形成自己的传销体系,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钟某(已起诉)、徐某、文某、何某、沈某、李某等人为传销下线。至案发时,被告人吴述亮发展的下线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已达A级老总级别。
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吴述亮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回报项目为名,发展人员参加传销,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述亮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述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述亮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述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称:1.其是受骗才误入传销;2.其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3.其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其没有强迫他人参与传销组织,没有获利;5.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其照顾。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所谓“资本运作”,是一种传销模式,无任何商品或服务,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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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1、A2、A3、A4老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述亮经由吴某1(已另案起诉)介绍在北海市加入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并形成自己的传销体系。被告人吴述亮直接或间接发展了钟某(已判刑)、徐某、文某、何某、沈某、李某等人为其传销下线人员。至案发时,被告人吴述亮发展的下线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已达A级老总级别。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述亮在广东省南雄市郊区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钟某、吴某1、高某、罗某、陈某、文某、徐某、黄某、吴某2、廖某、刘某、吴某3、梁某、何某、吴某4、沈某、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述亮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述亮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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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述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述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述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