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郑金芒果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解放路西侧振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新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苗苗,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村镇107国道中段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58394963M。
法定代表人:张红升,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省新郑金芒果实业总公司申请执行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4民初842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4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郑隆基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