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风宇,辽宁声声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元宝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三里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龙与被告大连元宝豆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