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被申请人):宽城瑞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亮甲台镇亮甲台村。

法定代表人:郭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阳,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宽城瑞鑫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郭保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敏,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宽城瑞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保田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宽城瑞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阳,被申请人郭保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敏到庭参加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宽城瑞鑫矿业有限公司称:依法撤销宽劳人裁字(2021)第38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终局裁决并不包括工伤医疗费之外的其他待遇。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宽劳人裁字(2021)第389号仲裁裁决将被申请人的工伤待遇作为终局裁决,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该裁决应该予以撤销。

郭保田称,本案所诉争的标的为矽肺工伤保险待遇,其执行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标准,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之一,适用终局裁决。案涉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郭保田于2018年5月13日入职宽城瑞鑫矿业有限公司,从事球磨工工作。2020年5月6日,郭保田经平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壹期,同年7月15日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经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郭保田所受伤害被鉴定为伤残七级。郭保田于2021年5月17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宽城瑞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宽城瑞鑫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87140.75元。2021年6月10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宽劳人裁字(2021)第389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5月17日解除;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451元(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179.08元(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四、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145.8元;五、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600.00元;六、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该裁决中确定第一、六项为非终局裁决,第二、三、四、五项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宽劳人裁字(2021)第389号仲裁裁决将宽城瑞鑫矿业有限公司应该支付郭保田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确定为终局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宽城瑞鑫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宽劳人裁字(2021)第389号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宽劳人裁字(2021)第389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00元,由被申请人郭保田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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