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侯贵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锋,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管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邦显,山东春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侯贵莲因与被申请人管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0832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侯贵莲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已经付清了劳动报酬,是被申请人故意抬高单价,套取申请人的钱财。申请人不但不拖欠其劳动报酬,反而被申请人还拖欠申请人2000元的借款,有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为证。在一审时没有找到该借条,现已找到,足以证明申请人已经不再拖欠其劳动报酬。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中,被申请人仅仅提供了几张微信截图和一段模模糊糊的录音,明显不能证明申请人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一审法院全部无条件的予以采信,是不公正的。综上,侯贵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管冉答辩称,侯贵莲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借条原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被申请人及申请人在听证中的陈述,能够证实申请人所主张的2000元借款已经由被申请人计算在申请人已付款65000元之内,故申请人现在提交借条原件(在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被申请人以复印件为由不予质证),不能推翻原判决。二、原审判决认定的申请人拖欠被申请人劳务费的数额,基本证据充分,并无不当。听证中,申请人对涉案的工程量无异议,对价格有异议,认为除吊顶外,其他的项目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并以此为主要理由申请再审。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双方在2020年1月10日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原审时已提交,听证中又当庭进行了播放),申请人在电话中明确告知被申请人“他(案外人)这样给我说的我就这样给你学,我是一分钱没有”,在被申请人询问“这个价格定死了”时,申请人又明确“意思就是定死了”,后被申请人进行了施工,故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接受了申请人的要约,双方就价格问题达成了一致。申请人主张没有达成一致,不予采信。听证中,申请人虽提交双方于2020年11月6日通话录音(当庭亦予以播放),但因被申请人在录音中没有明确认可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故不予采信。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微信截图及相关录音,认定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劳务费19252元,并无不当。

综上,侯贵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侯贵莲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士强

审判员  冯玉玲

审判员  冯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盛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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