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X兴,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王X印,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X兴与王X印其他案由一案中,因王X印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王X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王X印在(2021)豫1621执89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X印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东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玮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