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世中,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宁,系锦州市太和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太然,男,****年**月**日出生,民族不详,司机,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绥中县远大运输车队,住所地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镇中安雅园小区2#1层10门。
投资人杨凤连。
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19号楼3单元701室。
经营者李海英。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中段。
负责人马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世中与被告张太然、绥中县远大运输车队、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赵世中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世中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已自行和解,原告赵世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世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原告赵世中已预交,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赵世中负担,应予退还5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