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现住彭阳县。
被执行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彭阳县,现住彭阳县。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已到位标的4483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系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职工,其中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阳县王洼镇营业所有工资账户,对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阳县王洼镇营业所账号为×××的账户冻结予以强制执行,并以申请执行标的数额定期提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宁0425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