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海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执行人左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陆平,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9)湘0203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文海建及左敏的父亲左国安于2010年12月23日签订的《凌鹰山庄项目开发承包合同》及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三、对被执行人株洲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00元(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予以冻结、划拨。若不足部分则对其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玲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