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宏顺锻造厂,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西塞街办风波港村。
经营者李朝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执行人倪现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任县,
审理经过
宏顺锻造厂与倪现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无证券、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并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