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荷丹路288号1幢5层B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9581787H。 法定代表人:张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昱,张晓燕,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永情,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望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3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一、被执行人王永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20103.77元及相应利息等。二、申请执行人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有权以被执行人王永情名下车牌号为贵E×××××的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第一条确定的债务优先受偿。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永情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情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2021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正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王永情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执行人履行期限较长,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已达成执行和解,而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可先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闽0103执2726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林品兴 审判员  林铭伟 审判员  赵景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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