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合,经理。
被告:李志远,男,现住阳泉市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