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义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邓超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义文与被告邓超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田义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田义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