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家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审第三人:郭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审第三人:郭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审第三人: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王某2因与被上诉人王某3、原审第三人郭某1、郭某2、浙江省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1民初18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王某2以案涉房屋确权纠纷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为由,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1、王某2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某1、王某2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11元,依法减半收取2505.5元,由上诉人王某1、王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江云

审 判 员 李 洋

审 判 员 金红萍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徐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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