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MA6TYR8A63。
负责人:蔡占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英凡,陕西唐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园,陕西唐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乔玉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宏伟,西安市临潼区雨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分公司与被告乔玉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8年4月18日,被告通过微贷网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转让协议》以及《车辆抵押合同》,约定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租赁物为一辆奔弛唯雅诺,车牌号陕AG0X78;租金本金为2408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年利率8.5%;租金还款方式为等额租金,每期支付租金7601.46元。另外,以240800元的价款将上述车辆转让给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将上述车辆设定抵押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
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租金171191.87元,违约金53304.93元(以171191.8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日);判令原告对陕AG0X78号牌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分公司与被告乔玉莲之间不存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凤城五路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