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聚众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夏长富。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聚众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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